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鹤岗市各级 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鹤政办发〔2007〕 82号
颁布日期:2007-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办发〔2007〕8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鹤岗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各级残联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的指导意见》,对地方各级残联换届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残联拟在各级残联先行换届的基础上,于2008年3月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完成换届任务。现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全面总结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代表性和服务能力,为实现鹤岗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二、基本原则

(一)代表大会应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召开。代表由大会主席团召集,由大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认真选好代表,充分体现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三)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省残联关于残联系统干部管理的规定以及各级残联残疾人领导干部配备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人选的选配工作,大力选拔残疾人干部和年轻干部进入残联领导班子。

(四)认真选配好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席团委员,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第三届主席团工作报告,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思路、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和理事会。

(三)讨论修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上一残联新一届主席团委员人选。

(五)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议代表

各级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经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部门代表协商产生),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一)代表名额

市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两县代表各15名,市区代表各10名,部门代表15名,残疾人工作者25名,特邀代表5名,列席代表8名,代表总数为143名。县(区)、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注重代表性,又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参照上届代表人数确定。

(二)代表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

3.自强自立、敢于同命运挑战自强不息的残疾人。

4.热爱残疾人事业,密切联系残疾人,能倾听和反映残疾人的呼声与迫切需求,在残疾人中具有较高威信。

5.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

6.为鹤岗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7.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

(三)代表比例

五类残疾人都要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代表总数中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应占60%以上;有关部门代表、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残疾妇女和农村残疾人要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四)代表产生办法

出席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因故不能及时召开的,代表由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残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

特邀和列席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上届主席团委员没有被选为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

五、主席团委员

(一)委员名额

市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委员名额为25名。县(区)、乡(镇)主席团委员原则上可参照上届委员名额确定。

(二)委员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能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出谋划策,能为残疾人说话办事。

3.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密切联系,能倾听和反映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得到广大残疾人的拥护。

4.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强。

5.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

(三)委员比例

主席团委员一般由政府领导、与残疾人事业关系密切的有关部门代表、各类优秀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和热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助残人士组成。

(四)委员产生办法

1.上一级残联的新一届主席团地方委员人选,由上一级残联与下一级残联协商产生。

2.下一级残联应根据上一级残联确定的人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委员人选,其中残疾人(包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人选原则上从本级新一届专门协会领导和残疾人群众代表中推荐。

3.地方委员人选由本级残联党组(县级残联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与上一级残联协商后,经本级残联新一届主席团通过后上报。

六、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协会会议

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要召开第三届主席团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做出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决定,通过第三届主席团提请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提出第四次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建议名单和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代表大会结束后,召开第四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聘请名誉主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通过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名单;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宣布副理事长、理事名单。

七、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残联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由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理事会成员要热爱残疾人事业,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强,掌握社会化工作方法,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理事会要成为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残疾类别合理、工作坚强有力、“为公、团结、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

理事长人选由当地组织部门提出,在当地党委决定之前,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考察,待当地党委审批后,提交主席团推举,报同级政府批准任命,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或10年。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并征得上一级残联党组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当地党委审批后,由政府部门批准任命。残联理事长不得由其他部门领导兼任。由外系统新调任残联理事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55周岁。

八、章程修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对于完善残疾人组织建设、切实发挥残联职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县区残联在召开代表大会期间,要认真、广泛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修改意见,并逐级汇总,收集整理后报市残联。

九、具体要求

(一)各级残联换届时间是:乡(镇、街道)残联应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县(市、区)残联要在乡(镇、街道)残联完成换届工作的基础上,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市(地)残联要在县(市、区)残联完成换届工作基础上,于2008年3月底前召开市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完成换届任务。

(二)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邓朴方同志在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历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总结五年来残疾人工作,研究制定在新形势下加速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新思路、新举措。

(三)要高度重视换届工作。各级残联要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班子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筹划,认真实施,做到心不能散,劲不能松,换届和业务两不误。换届工作要积极、稳妥、有序,操作要细致。

(四)各级残联要以本次换届为契机,总结经验,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全面汇报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争取支持,着力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会议要隆重热烈,务实和谐,厉行节约。要通过代表大会进一步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强奉献精神,激发残疾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昂扬斗志,把大会开成团结的大会、民主的大会、奋进的大会,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全省第五届残代会的召开。

(五)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宣传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动员社会,理解、关心、帮助、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六)各级残联换届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并经过上一级残联及当地党委、政府审批通过后的换届方案进行。要严格组织纪律,发现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七)各级残联如对换届工作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残联。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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