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黑市政办字〔2011〕15号
颁布日期:2011-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促进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加速和谐黑河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拥有黑河市爱辉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民享受本办法的优待。

第三条残疾人持证乘车、船、飞机可优先购票、检票。当地财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辖区内残疾人适当额度的交通补贴。

第四条残疾人持证在金融、邮政、电信、供热、供电和饮食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持证在定点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入院、出院手续。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案件要给予优先受理。

第七条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

第八条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优先落实项目、扶贫贷款。

第九条市域内公办的旅游景点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十条残疾人持证在公共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予以免费。

第十一条残疾人持证在公办定点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

第十二条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免寄宿费。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

第十四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开业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8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六条残疾人考生及残疾人家庭的考生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当地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第十七条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在房屋拆迁时应给予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的照顾。

第十八条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根据个人意愿,将所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和城市“三无”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救助机构应予以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推进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已开展农村新农保的县(市、区)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二十条实施廉租房保障制度,将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政府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两棚一草”、“倒危房”改造计划之中,并作为重点对象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加大残疾人教育投入,支持特殊教学校建设,加强特殊教学校设施配备、师资培养,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加大服务和扶持力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直、爱辉区,其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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