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草原确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草原确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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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8〕2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草原确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保护、利用草原资源,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草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草原确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草原确权工作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
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原,既是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又是人类畜牧业赖以生存的基地,对保障畜牧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维持生物圈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几十年来对草原过度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草原监管的缺失,造成了草场严重退化,草场载畜量锐减,水土大量流失,草原生态系统中的野生生物资源受到了破坏,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可持续发展问题受到了挑战。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草原权属不明,导致草原管理和建设的迟滞、弱化。
草原权属的确定是依法明确国土资源中应该是草原的土地的草原属性及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草原权属确定后,一是有利于树立群众保护资源的意识;二是有利于草地承包制在群众中的落实,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草地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应用;四是有利于植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链的连接;五是有利于水土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六是有利于草地依法监管;七是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必将对建立全民生态文明观以及文明的生产方式和文明的生活方式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草原确权的指导思想、原则与工作目标
草原确权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及群众的意愿为依据,促进生态有效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草原确权的基本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以法律为依据,政策和法律并用的原则;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生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草原确权的工作目标:计划用4年时间完成我市的草原确权工作。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草原确权工作,计划新发放使用证面积达到26万亩,其中连山区8万亩、建昌县8万亩、兴城市5万亩,绥中县5万亩。到2012年解决草场权属问题,所有草原全部达到权属明确、草原类型明确、草原级别明确。
三、成立草原确权领导小组
为加强草原确权工作,市政府成立草原确权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农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动监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法制办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草原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动监局,负责草原确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全力抓好草原确权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动监局副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草原确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草原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内(除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外)的天然草地、退耕草地、人工草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认。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草原确权实施方案。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地要大力宣传《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认识,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干部群众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草原确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为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共同努力。
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拿出一定的草原确权工作经费,用于购置仪器、野外作业防护设施、燃油等,以保证草原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严格履行程序
1、收集资料,普查资源。主要是以1979年以来的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报告及其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等,历史上的草原确权资料,近期经政府批准的畜牧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等,做为原始资料参照,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草地资源进行全面的普查工作,以便确定草地范围及使用权。
2、草原确权范围。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草原;四荒拍卖但没有改变原用途的草原;郁闭度在0.2以下的疏林草地。农业普查时的未利用土地;实施“一退三还”后又被挤占,但未纳入基本农田的退耕地;国家投资建设的各类人工草地和其它可以确定为草原的土地。
3、堪界测量。主要是利用GPS定位仪进行拐点定位及轨迹记录,以接壤的自然壑、河流、交通线、农田、林地等为标记记录四至,计算面积,绘制贴图,填表汇总等。
4、公示认定。以村为单位对勘测确定的草原情况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登记发证。经公示无争议后,以村为单位填写《草原使用权证书审批表》,对审批表实行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区)草原主管部门三级审核制。然后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由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监制的《辽宁省草原使用权证》。
6、建立档案。对草原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草原勘查基础数据、填制的表格以及图件、影像等,建立草原权属管理档案,并形成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七、检查验收
领导小组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草原确权工作过程中的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确权程序是否合理、确权面积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抽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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