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号:沪质技监法〔2002〕49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沪质技监法〔2002〕49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局政策法规宣传处联系。
附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2、听证通知
3、听证纪律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布,二OO二年二月一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或者资质证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听证实行告知制度、回避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正、公开举行。
第二章听证告知和受理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政案件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时,应当使用《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六条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听证的受理机关。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的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有特殊情况无法组织听证的,经案审办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听证通知》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
第八条送达听证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挂号送达,邮寄送达时间以邮戳为准。
第九条当事人在举行听证前,提出撤回听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听证可以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内举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当事人的要求选择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指定一至二名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案件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当事人、证人和其他参加人。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延期、中止、终止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
(四)就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六)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有关人员给予训诫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等处理。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承办人员、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二)组织、主持听证;
(三)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四)维持听证秩序。
第十五条承办人员依法享有出席听证,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辩论、质证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六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提供证据、申辩、质证、申请回避、撤回听证、最后陈述以及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代理权限、委托事项等。
第十七条承办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和其他出席听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听证纪律,听从主持人的指挥;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携带《听证通知》、身份证件及其他有关身份证明。
第四章听证的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听证场所应当设置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承办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座席。
第十九条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以及本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前的预备程序,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承办人员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证件、法人代表人证明、委托书等;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及其理由,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核对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承办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提供证据;
(三)当事人和承办人员进行辩论、质证;
(四)承办人员和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依据。《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承办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二)承办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描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当事人和承办人员的质证、辩论;
(五)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证人证词。
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应当要求承办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证人等校阅《听证记录》,并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章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听证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经案审办复核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听证记录》及听证意见随案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次听证制度。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终止听证。
第二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上海市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沪技监法[96]36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听证通知
当事人:
地址(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本行政部门对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时间
年月日时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听证员
注意
事项
1、听证单位(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参加听证。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2、当事人对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申请回避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后提出;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
4、当事人应准备有关证据,并通知有关证人出席听证;
5、出席听证,请携带身份证件、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
(印章)
年月日
听证通知存根
当事人:
地址(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本行政部门对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时间
年月日时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听证员
签发人:
签发时间:年月日
送达方式:
送达人:
年月日
附件3
听证纪律
1、必须遵守听证的规则和纪律,服从主持人的安排,如实回答问题和陈述事实;
2、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发言应简单明了。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伪造事实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3、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录音、录像或摄影;
4、未经许可,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不得退出听证;
5、不得随意走动、喧哗、无理取闹或实施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6、违反听证纪律的,主持人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情节严重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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