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8〕206号 |
|---|---|
| 颁布日期:2008-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淮政发〔2008〕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取消和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8月26日,《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按收费项目目录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9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共计123项。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末级收费项目58项(取消项目42项、停收项目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
2008年9月17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部署。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及时注销有关收费许可证;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公布之后,再作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二、市政府取消、暂停、调整部分收费项目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海员证(含加急)证书工本费、海员适任证书工本费(含海船及内河船舶)、船员专业培训合格发证工本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船员服务簿工本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2.经营性收费
(1)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向新建商品房购房户收取的配图资料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经济适用房管理费。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保障性住房管理项目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3)解困房管理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4)办理产权登记时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收取的2‰按揭综合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二)暂停征收部分收费项目
1.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3.企业注册加急登记费、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收费。(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清真食品认证费。(责任单位:市民族宗教局)
6.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包括:经营许可证、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客运线路标志牌卡、车辆维修出厂合格证、特殊车辆准运证、营运车辆审验防伪标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7.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8.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费。(责任单位:淮安药监局)
9.林权证证书工本费。(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计量考评员(检定员)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产品质量检验员证书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责任单位:淮安质监局)
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许可收费。包括: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锅炉安装许可证、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许可证、化学清洗单位许可证、气瓶设计审查费。(责任单位:淮安质监局)
12.房屋交易手续费中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交易手续费要纳入财政管理。(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三)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减半征收以销售额为缴纳基数的防洪保安资金。(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降至50元/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查费按照省定分档幅度标准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照省定分档幅度标准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5)人防建设经费中的人防经费(按人头征收部分)改按13元/人•年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地税局)
(6)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中的建设性占道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省定标准减半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收款,待项目建成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责任单位:市城建办、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7)对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按省定标准减半征收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审查费、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电站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等6项收费按省定标准50%收取。电站锅炉水质检测收费按省定标准90%收取。(责任单位: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2.经营性收费
(1)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费和防伪印章费降低40%征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按省定标准低限50%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3)免收外地施工企业应缴3%劳保统筹费中的1.1%。(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市气象局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降低10%执行。(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5)房管局在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冲浪房产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信息(或软件)技术服务费降低30%收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6)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时由房管局所属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标准降低至0.5‰。(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7)工商企业登记年检等代理代办服务费按照省定标准下限的70%执行,市工商事务咨询服务中心要逐步与淮安工商局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8)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按省定基准价格下限标准的50%执行。环评工作要尽快与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脱钩,市环保局负责培育2家以上环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降低规划测绘服务费收费标准。其中:1:1000数字化地形图收费标准降至70000元/平方公里,数字化管线图收费标准降至10000元/公里,信息技术服务日照分析收费标准降至1500元/幢,建筑物放线(含建筑物竣工测量)收费标准降至2000元/件,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收费标准降至3000元/公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10)减半征收土地抵押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1)降低房地产再抵押评估费。贷款抵押物评估有效期放宽到1年以上。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即再抵押),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在不超过首次评估费收取标准的30%幅度内计收评估费,每宗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各商业银行应本着自愿原则,就抵押物保险事宜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已办理的保险能够保证抵押物安全的,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再次保险。(责任单位:淮安银监局、市物价局)
(12)锅炉热工测试、燃烧机效率测试委托检验收费按省定标准50%收取。(责任单位: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制度
1.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谁收费,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固定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
2.坚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企业缴费明白卡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不亮证或者不填写《登记卡》的,付费者有权拒付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文件规定,凡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或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2.本意见未涉及的省以上规定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收费行为
1.市场中介组织要与主管的行政机关或挂靠单位在机构、人员、职能、办公地点、财务上完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中介机构和主管部门行政上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中介机构办公地点与主管机关完全分开,不得在主管部门服务大厅设置代理窗口。
2.严禁在无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将行政管理职能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审批事项的前期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代行,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借此搞强制摊派、培训、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
3.严禁将自愿原则的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发照、年检等)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或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管理性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迫企业或个人接受,实施强制收费。
4.严禁政府部门把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淮安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四)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1.严禁在政策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凭借主管部门行政权力,把入会或缴纳会费作为办理证照、年审等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搞强制入会或强制收取会费。
2.严格执行会费备案审查制度。按照财政部、民政部的要求,会费标准的制订需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经半数以上同意并报财政、民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方为有效,否则视为强制收费,财政部门不予发放票据。财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会费标准制订程序和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社会反映强烈且收取金额较大的会费项目,财政、民政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既能满足社团本身活动需要,又不会造成会员、企业过重负担的原则,制定指导性会费收取标准,在2009年3月底前,将会费标准降到合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规范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行为
1.水、电、燃气、蒸汽等公共服务行业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全省最低价格收取初装费(外接工程费用)和产品使用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淮安供电公司)
2.消防设施施工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适当降低企业消防器材送检率,检验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返还给企业。(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3.任何单位不得借工程验收之机向服务对象摊派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严格控制强制性培训收费
1.涉企法定培训应当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收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组织的涉企培训,财政或上级部门未安排培训经费或安排培训经费不足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办班单位承担。个别单位承担办班费用确有困难需特批收费的,应当由物价、财政部门对其收费依据、标准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行举办的培训收费,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备案手续。否则,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上述意见抓好落实工作。对本部门所有收费项目认真梳理,凡涉及到本部门需要取消、暂停征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对其他“以费养人”的收费项目,要主动取消;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对涉及省级及以上分成收入的部分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做好工作,争取免缴,切实控减企业负担。
(二)各责任部门要在2009年3月底前对本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至第六款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财政、物价等收费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做到工作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整改规范到位。
(四)对于拒不执行本意见规定,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负担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意见适用于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其他县(区)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项目
2.市政府取消和暂停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
收费项目
3.市政府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项目
4.市政府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经营性收费项目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按一级项目)
序号
(按末级项目)
项目名称
征收部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
取消项目
(27项)
(一)
取消项目
(42项)
1
1
书报刊发行许可证工本费、内部出版物准印证工本费
新闻出版
3
2
犯人手册工本费
公安
4
3
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公安
5
4
火灾扑救补偿费
公安
6
5
公安被装监制费
公安
7
6
金融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工本费
公安
8
7
船只寄泊费
公安
9
8
治安联防费
公安
9
三轮车、小板车检验费、行驶证费
公安
10
助力车检验费
公安
11
残疾车检验费、登记费
公安
10
12
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考试收费
人事
11
13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人事
14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
12
15
液化石油气管理费
建设
13
16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
建设
14
17
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
建设
18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
建设
15
19
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
劳动保障
16
20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评审费
卫生
17
21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
卫生
18
22
登报代办费
质量技术监督
23
锅炉使用登记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
24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
25
液化气槽罐车使用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
26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
27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
28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
29
司炉工、水处理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
19
30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
财政
序号
(按一级项目)
序号
(按末级项目)
项目名称
征收部门
20
31
旅游事业发展费
旅游
21
32
项目评估费
科技
22
33
临时用地管理费
国土
23
34
土地用途变更费
国土
24
35
洪泽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费
交通
36
档案业务人员资格培训费
档案
25
37
图书馆收费
文广新
26
文化市场管理费
文广新
38
《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39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0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费
文广新
27
劳动用工年检收费
劳动保障
41
劳动用工年检登记证工本费
42
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工本费
(二)停止征收项目(12项)
(二)停止征收项目(16项)
1
1
集贸市场管理费
工商
2
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工商
3
3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工商
4
4
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保障
5
5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国家项目名称为“征(土)地管理费”
国土
6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建设
7
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
8
8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设
9
9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
10
10
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
交通
11
11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电力
12
12
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
电力
13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公安
14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人事
15
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农业
16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农业
二、政府性基金
(一)
取消项目
(1项)
(一)
取消项目
(1项)
1
1
粮食风险基金
财政
(二)
停止征收
项目(1项)
(二)
停止征收
项目(1项)
1
1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财政
附件2:
市政府取消和暂停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
序号
(按一级项目)
序号
(按末级项目)
项目名称
征收部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
取消项目
(2项)
(一)
取消项目
(7项)
1
证书工本费
交通
1
海员证(含加急)
2
海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
3
船员专业培训合格发证
4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5
船员服务簿
6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卫生
2
7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工商
(二)
停止征收
项目
(7项)
(二)
停止征收
项目
(39项)
1
船民证、船舶户牌证件费
公安
1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2
船舶户牌工本费
2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公安
4
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
工商
5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工商
6
企业注册加急登记费
工商
7
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工商
8
企业年度检验
工商
9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税、地税
3
10
清真食品认证费
宗教
4
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
交通
11
经营许可证
12
营运证
13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4
驾驶员培训结业证
15
客运线路标志牌卡
16
车辆维修出厂合格证
17
特殊车辆准运证
18
营运车辆审验防伪标贴
5
19
取水许可证费
水利
20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监
21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费
药监
22
林权证工本费
林业
23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质监
24
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质监
25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质监
26
计量授权证书
质监
27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
质监
28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质监
29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质监
6
证照工本费
质监
30
产品质量检验员证
31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
7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收费
质监
32
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33
锅炉安装许可证
34
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35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许可证
36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
37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许可证
38
化学清洗单位许可证
39
气瓶设计审查费
二、经营性收费
(一)
取消项目
(4项)
1
(向新建商品房购房户收取的)配图资料费
房管
2
经济适用房管理费
房管
3
解困房管理费
房管
4
按揭综合服务费
房管
(二)
停止征收
项目(1项)
1
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管
附件3:
市政府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收费(基金)项目
收费依据
市定标准
责任单位
1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1999]46号
省定标准的50%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
苏价费[2004]441号
50元/人
市卫生局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查费
苏价费[1996]417号
执行省定分档幅度低限标准
市卫生局
4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淮水政[2000]7号
淮财综[2000]19号
淮价费[2000]27号
执行省定分档幅度低限标准
市水利局
5
人防经费(按人头征收)
苏防办字[2002]52号
苏财综[2002]107号
苏价服[2002]294号
13元/人·年
市地税局
市人防办
6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苏价费[1998]286号
淮政发[1998]205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其他项目仍执行省定标准
市城建办
市财政局
7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
苏财综[95]88号
苏价涉[95]160号
淮价房[2003]3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建设占道费;挖掘费按原标准继续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建设局
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苏政办发[1998]137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9
建筑垃圾处理费
苏价工[2000]379号
淮政发[2002]223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城管局
10
白蚁防治费
苏价工[1996]422号
苏财综[1996]156号
苏建综[1996]402号
淮价涉[1996]137号
淮财综[1996]444号
淮房管[1996]1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房管局
序号
收费(基金)项目
收费依据
市定标准
责任单位
11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预收款
苏财综[1999]69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建设局
12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
苏财综[2007]77号
苏财综[2008]43号
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执行省定标准
市建设局
13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苏价费[2006]397号
苏财综[2006]80号
苏环计[2006]30号
对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按省定标准50%收取。其他项目仍执行省定标准
市环保局
14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审查费
苏价费[1996]106号
苏财综[1996]39号
苏劳锅[1996]10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5
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6
电站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7
医用氧舱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1]139号
苏价费函[2005]255号
苏财综[2005]99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19
电站锅炉水质检测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苏财综[2004]118号
省定标准的9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附件4:
市政府降低收费标准的部分经营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市定标准
责任单位
1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费和防伪印章费
苏价费[2006]34号
苏金卡办[2004]1号
苏价费[2004]171号
苏公厅[2008]164号
降低40%收取
市公安局
2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
苏财综[2004]11号
苏价服[2005]146号
淮价房[2004]29号
淮财综[2004]4号
执行省定低限标准的50%
市建设局
3
建筑业劳保统筹费
苏建定[2004]169号
免收外地施工企业缴纳3%的1.1%部分
市建设局
4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苏价服[2006]266号
降低10%收取
市气象局
5
信息(或软件)技术服务费
淮价服[2006]217号
降低30%收取
市房管局
6
担保费
淮价服[2005]224号
0.5‰
市房管局
7
工商企业登记年检代办服务费
苏价费函[98]103号
淮价费[1998]193号
省定标准下限的70%
淮安工商局
8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计价格[2002]125号
苏价费[2002]318号
苏环计[2000]49号
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省定基准价格下限标准的50%收取
市环保局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市定标准
责任单位
9
规划测绘服务费
国测财字[2002]3号
1:1000数字化地形图收费标准降至70000元/平方公里,数字化管线图收费标准降至10000元/公里,信息技术服务日照分析收费标准降至1500元/幢,建筑物放线(含建筑物竣工测量)收费标准降至2000元/件,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收费标准降至3000元/公里
市规划局
10
土地抵押服务费
计价格[2000]25号
苏价服[2005]64号
苏国土资发[2005]69号
减半征收
市国土
资源局
11
房地产再抵押评估费
计价格[2000]25号
苏价房[1996]296号
苏价费[1998]76号
苏价服[2003]233号
对同一抵押物再次评估时,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评估的,在不超过前次评估费30%幅度内收费,每宗土地和房屋评估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
淮安
银监局
市物价局
12
锅炉热工测试、燃烧机效率测试委托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159号
省定标准的50%
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