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1104号
颁布日期:2007-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下称39号令),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让方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合同等文件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表述一律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出让方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合同等文件中应增加“空间范围”等内容。

三、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仓储用地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五、在招标活动中,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六、区县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在挂牌活动的最后阶段可以采取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七、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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