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劳办[2002]62号
颁布日期:2002-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2]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切实维护这部分人员合法权益,现对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凡经鉴别确系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不含整建制办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原按照国有企业规定的缴费比例调整为按照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2002年为21%)。2002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仍按照我局津劳局[2001]3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上述人员,凡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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