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央十一行业部分驻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整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劳局[2003]120号
颁布日期:2003-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对中央十一行业部分驻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整的通知

中央十一行业驻津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规定,决定对2002年度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低于20%的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调整至20%。请各驻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与养老保险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附:《中央十一行业部分驻津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中央十一行业部分驻津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表

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名称序号移交前执行比例2002年执行比例2003年执行比例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019.718.220.0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029.718.220.0

中铁建华北办事处039.718.220.0

中国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局049.418.220.0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天津公司055.018.220.0

滨海天津国际机场068.018.220.0

民航天津市管理局078.018.220.0

民航天津空管站088.018.220.0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098.018.220.0

中国航空油料天津公司108.018.220.0

中国航空器材公司118.018.220.0

东方通用航空公司128.018.220.0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33.518.220.0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1416.419.420.0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156.018.220.0

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161.018.220.0

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171.018.220.0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181.018.220.0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16.019.220.0

农行天津金融管理干部学院2016.019.220.0

中国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215.018.220.0

中国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225.01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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