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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7〕101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津政发〔2007〕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
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国务院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该条
例第六条和第十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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