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7〕101号
颁布日期:2007-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津政发〔2007〕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

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国务院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该条

例第六条和第十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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