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7〕80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07〕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
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努力营造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
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要求,现就清
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或停收的收费项目。涉及一级收费项目10项,二
级和三级收费项目9项。具体有: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
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管理证件收费、车辆通行证收费、暂
住证工本费、蓝印户口簿工本费、机动车年检费、驾驶员转籍变
更档案管理费、机动车移动证工本费、车辆转籍过户变更管理费、
备案登记工本费,环保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测证、合格
证工本费,教育部门收取的教师资格认定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
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外来人员和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
就业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出生保健卡工本费、出生医学证
工本费、医师注册费和护士注册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
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二)调整的收费项目。涉及一级收费项目1项,二级收费
项目15项。一是新设收费项目3项,包括人事部门收取的公务员
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费、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
平考试费;二是由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包
括建设部门收取的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三是由经营性
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包括建设部门收取的供热工
程建设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收取的劳动人事关系
档案保管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档
案管理部门(各级档案馆)收取的利用档案收费;四是归并收费
项目7项,包括园林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有绿地费、
树木赔偿费、树木代植费、绿化闲置费、绿化设施补偿费和绿地
赔(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统一归并为树木赔偿和
补偿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涉及一级收费项目1项,
二级收费项目2项。一是将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
本费,由每证50元调整为20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有关规定,对房管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中的非住宅
所有权登记费由目前的按定率征收,改为按件收取。具体收费标
准,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后,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
三是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费分别由108元调
整为70元,由148元(含IC卡)调整为90元。
以上清理调整项目,由市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合向社会
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对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
布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免费发放,以进一步规范执收执罚部门的收
费和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收费审批听证制度,设
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
制度。
三、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行政事
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清理整顿行政事
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清理的重点是:
(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
费标准的;
(二)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
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三)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
续收取的;
(四)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
收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培
训,委托给学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变相收费、强制收费
的;
(六)社会和群众反映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的经营服务性收
费。
四、严格禁止乱收费
对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收费部门不得擅自扩大
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经批准保留的收费项目严格实行分
类管理,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
理;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相
关税收;对于无合法收费依据、国家明令取消或违反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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