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京发改[2008]1974号
颁布日期:2008-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974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高等教育专业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08]104号)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高等教育考试收费项目的函》(京财综[2007]1310号),经研究,现就你委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项目名称由原“普通高校3+X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5001002)变更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1),收费标准由原100元/人变更为25元/科。

二、普通高校招生外语专业加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6)标准为25元/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7)标准为100元/人。

三、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测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8)标准为100元/人,普通高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测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9)标准为100元/人。

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3)标准为100元/人。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56004)标准为200元/人。

五、请各执收单位持此函,高职自主招生、高职专升本、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招生学校还须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北京教育考试院及市属高校到市发展改革委、中央高校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详见附件。

六、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收取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费,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七、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请你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件:高等教育考试收费执收单位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高等教育考试收费执收单位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编码

执收单位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173055001

其中:1、统考科目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统考4科;报考高等职业学校单考单招公共文化课统考3科;高职专升本统考1科)

北京教育考试院

2、单考单招专业课

(招生学校专业课考试不超过2科)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及其所属学院、中华女子学院、首钢工学院、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市机械工业局职工大学、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3、高职自主招生

(招生学校考试不超过4科)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中具有高职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

4、高职专升本

(招生学校考试不超过2科)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中具有高职专升本招生资格的高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专业加试费

173055006

北京外国语大学、外交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传媒大学、首都师范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

173055007

首都体育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测试费

173055008

北京教育考试院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测试费

173055009

北京教育考试院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费

173056003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中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

博士研究生入学报名考试费

173056004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招生计划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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