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 文号:京发改[2009]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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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9]548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决定降低本市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事项函告如下:
一、降低本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你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和你局授权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函附件1、附件2规定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由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2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授权检定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本函自2009年4月15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4]2030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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