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告管理有关条款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京工商发[2004]108号
颁布日期:2004-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告管理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

现将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广告管理有关条款修改的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一百二十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14、15、16、17、19条的,处4倍罚款;

同时违反14条、16条的,处5倍罚款。

二、《办法》一百二十一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或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处1倍罚款;

违反第18条第1、2款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处4倍罚款;

违反第18条第1、2款发布烟草广告的,处5倍罚款。

二、《办法》一百二十九修改为:第二十八条: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非法设置、张贴自设性户外广告的,适用该条规定。

1、非法设置20平方米以下(含)广告的,罚款500元;

2、非法设置20至40平方米(含)广告的,罚款1000元;

3、非法设置40至60平方米(含)广告的,罚款2000元;

4、非法设置超过60平方米以上广告的,罚款5000元;

5、非法张贴广告的,罚款500元。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