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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修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告管理有关条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京工商发[2004]108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修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告管理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
现将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广告管理有关条款修改的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一百二十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14、15、16、17、19条的,处4倍罚款;
同时违反14条、16条的,处5倍罚款。
二、《办法》一百二十一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或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处1倍罚款;
违反第18条第1、2款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处4倍罚款;
违反第18条第1、2款发布烟草广告的,处5倍罚款。
二、《办法》一百二十九修改为:第二十八条: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非法设置、张贴自设性户外广告的,适用该条规定。
1、非法设置20平方米以下(含)广告的,罚款500元;
2、非法设置20至40平方米(含)广告的,罚款1000元;
3、非法设置40至60平方米(含)广告的,罚款2000元;
4、非法设置超过60平方米以上广告的,罚款5000元;
5、非法张贴广告的,罚款500元。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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