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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民办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文号:京教财[2011]23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民办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教财[2011]23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京发改〔2011〕1454号)审定,现就有关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及专业方向的收费标准,按照我委审核标准执行。各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幅度不限。
二、民办高校其它专业学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民办高校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及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本文自2011年新学期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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