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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58号 |
|---|---|
| 颁布日期:1997-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令第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经1997年1月7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法律、法规或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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