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劳动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和《关于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0-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劳动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和《关于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劳动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京财综〔2000〕117号)和《关于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2000年1月7日京财综〔2000〕117号)

北京市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你局收取的“因公负伤职业病劳动鉴定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1993〕厅秘字67号文件规范收费名称为“劳动鉴定费”。

你局收取的“蒸汽锅炉司炉操作证”和“热水锅炉操作证”合并为“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请你局持此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2000年1月31日京价(收)字〔2000〕72号)

市劳动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具体收费规定如下:

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工本费为每证5元。

请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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