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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
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特、一等伤残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等、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发放。工矿企业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的,不再享受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未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的,可按上述标准执行。新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
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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