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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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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5日15:34
京民优发[2002]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也按些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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