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2-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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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5日15:34

京民优发[2002]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也按些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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