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严禁乱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发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严禁乱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发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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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严禁乱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发证的通知
庆政发〔200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发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一)继续实施“阳光收费”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行使收费权限的部门向企业收费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收费合法依据,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二)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在办公场所。上门收费的工作人员应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收费单位不得实施: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无合法依据和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3.收费单位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4.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5.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的;
6.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
7.无法律依据收取手续费、证照工本费、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
8.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变相收费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禁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摊派行为
(一)任何单位不得无法律依据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无偿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强制借款、要求垫付资金或报销各种费用。
(二)任何单位不得无偿长期借调企业或其他组织人员、无偿占用其交通工具、通讯和电子设备等物品。
(三)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各类收费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培训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竞赛(比赛)、庆典活动或者成果演示会、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活动。
(四)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广告、订购报纸、杂志、书籍、资料、音像制品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材,强迫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强迫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
(五)依法确需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或要求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的,需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行政罚款行为
(一)行政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罚款的依据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罚款的依据。
(二)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
(三)行政罚款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罚款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忽略从轻情节一律按高限罚款。
(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时,要遵守法定程序,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
(五)行政罚款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情节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可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后免予罚款。
(六)任何部门不得给执罚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单位经费、个人奖金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四、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计划并送达给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层层检查,干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限和检查负责人等内容。检查人员不得在被检查企业用餐。
(三)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除外。
五、规范行政评比行为
(一)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评比活动,但应该主动为其服务,做好向省级和国家级行业评比的推荐工作,增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竞争力。
(二)有关部门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评比前,应当向减轻企业负担主管机构上报具体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评比活动结束后,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减轻企业负担主管机构报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评比结果。
(三)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评比,不得让其承担任何不合理费用。如果发生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进行评比的部门必须向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减轻企业负担主管机构报告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
六、规范行政发证行为
(一)行政机关要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对办理的审批事项依法不需要发放有关证件的,不得擅自发证。
(二)行政机关出于自身管理需要发放的各种证件、标牌等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费用。
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责任制
(一)市经济委员会是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发证的行为治理和监督。财政、物价、监察、审计、法制等执法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发证的行为。
(二)各行政部门要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发证的工作纳入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单位要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对于违反本通知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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