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庆政发[20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2003年7月,我市被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庆市生态市建设规划》,规范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指南,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立足监督、各负其责、依法“借权”、联合执法,大力查处各类生态破坏案件,合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生态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纳入日程,各负其责。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认真加以重视,作为生态市、生态县(区)建设的一项保证措施有效推进。
(二)统一监管,部门联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能;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有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抓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同时,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问题,要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三)突出重点,力求实效。要以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地区为重点,针对生态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和生态环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查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案件,促进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组长:王洪恩副市长
副组长:王显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刘桂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杨占鳌市规划局局长
李和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程占兵市监察局副局长
田大文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于清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亚新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万海市林业局副局长
姜国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徐爱国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郝德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世宏市审计局副局长
赵德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秦志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闻爱民市农业委员会绿化办公室主任
赵永胜市旅游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刘奎敏兼任,具体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成员为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
四、责任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监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根据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核准或备案。
(三)市监察局:负责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其它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与落后工
艺。
(五)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对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种植基地的农药、化肥、农膜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占有土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及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市规划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满足生态环境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八)市水务局:负责对造成水土流失及饮用水源地、湖泊、河道等开发活动和破坏行为进行监察。
(九)市林业局:负责对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乱侵滥占林地、违法破坏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察。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破坏城市绿化和乱倒垃圾的行为进行监察。
(十一)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监察并制止在盐碱化、严重退化的生态脆弱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对畜禽养殖业及禁牧区实行严格监管。
(十二)市旅游局:负责监察旅游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影响与破坏情况,以及旅游线路开发对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影响与破坏情况。
(十三)市公安局: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生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
(十四)市审计局:负责全市生态审计工作。
(十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因经营者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取缔,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撤销工作。
五、工作重点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监察。监察重点是大庆水库、红旗水库、大龙虎泡等水源地保护区、连环湖等重要渔业水域、西北风口防风固沙生态功能保护区等。主要是监察上述区域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查处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监察。监察重点是石油、地热、土地、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主要监察上述开发活动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为主要内容的限期治理工程、矿区生态恢复,特别是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
(三)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监察。监察重点是大庆国家森林公园(红旗林场)、龙凤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肇源县大庙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分布在有关县、区的11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主要是监察上述地区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破坏行为,保证其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遭到破坏与改变。
(四)资源开发与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监察重点是重大、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工业园区等,主要是监察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农村生态环境监察。监察的重点是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情况,以及对“十五小”企业及国家、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其它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与落后工艺的取缔、关闭情况。
(六)城市生态环境监察。监察重点是各种不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以及占用、破坏城市绿地等违法行为。主要是监察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城市绿地规划是否科学合理,以及城市居住区环境质量状况。
六、监察方式
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采取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行动相结合的方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日常监察工作,专项监察行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工作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主要专项行动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专项执法监察。
(二)油田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情况专项执法监察。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专项执法监察。
(四)石油、石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专项执法监察。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污染防治情况专项执法监察。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情况专项执法监察。
(七)城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监察。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按照国家规定,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纳入生态市建设及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当地生态环境监察领导小组,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制度保障。实行生态审计制度,科学考核县(区)、乡(镇)负责人任期内的“环境政绩”,保证生态市建设及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实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按照各部门职责权限,将有关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实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整理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
(三)舆论保障。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生态环境、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1.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联络员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2.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附件1:
大庆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联络员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制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联络员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一、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联络员。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部门与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工作。
(二)负责收集本部门生态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以及与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有关的文件、政策和工作信息,及时传递到市生态环境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负责总结本部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推进情况,每季度向市生态环境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
(四)负责收集和整理本辖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佐证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生态环境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本单位存档。
二、市生态环境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类信息,向市五大班子及国家、省生态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推进情况。
三、市生态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生态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信息报送情况。
生态环境监察信息联络员名单
序号姓名职务单位电话
1赵亮科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371968
2刘玉军科员市监察局4603862
3刘安源科长市经济委员会6363791
4许国华科长市农业委员会4687246
5邹德建科长市国土资源局13089036916
6朱云彩总工市规划局6293496
7赵云峰科长市水务局6183930
8潘淑英副科长市林业局4661652
9高祥利科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6698923
10吴晓海科员市畜牧水产局4600119
11杨明晖副科长市旅游局6373070
12沈永志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市公安局6620588
13329500203
13李甲宝科长市审计局6364784
14荣皓月副科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370113
15赵传树科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367944
16王卫东科长市环境保护局4623811
17汤亚卿生态监察室主任市环境监理大队4623806
附件2:
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为保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防止生态破坏,特制定本制度。
一、移送案件
(一)生产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违法案件,移送市经济委员会。
(二)涉及土地资源破坏的违法案件,移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及饮用水源地、泡泽、河道等开发活动和破坏的违法案件,移送市水务局。
(四)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乱侵滥占林地、违法破坏湿地资源案件,移送市林业局。
(五)涉及农业生产的违法案件,移送市农业委员会。
(六)破坏城市绿化和生态园的违法案件,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七)在禁垦区、禁牧区垦殖、放牧及破坏草原的违法案件,移送市畜牧水产局。
(八)涉及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违法案件,移送市旅游局。
(九)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案件,移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因经营者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取缔的,有营业执照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案件,移送市监察局。
(十二)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市公安局或林业公安机关。
二、移送程序
(一)申请。由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生态破坏案件移送函,由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二)移送。由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案件卷宗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签收。接受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以示案件已收到。
三、案件处理
接受移送案件的部门应依法、公开、公正、及时地对案件做出处理。
四、结果反馈
接受移送案件的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案件10天内反馈结果,重点案件7天内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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