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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发[2006]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根据我市热费收缴的实际情况,现就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热收费标准仍按哈政办发[200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调整为自本年度供热期(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执行。
三、对部分已经补缴2005年—2006年度热费的用户,可冲抵2006年—2007年热费或者退还给用户。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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