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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噪声污染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发法字〔2005〕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噪声污染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为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调整扰民噪声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现由市环保、公安部门行使的噪声污染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一、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现由公安部门行使的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音的行为;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现由环保部门行使的对在居民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公安、环保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三、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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