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制度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制度

2007-12-15

为规范市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证正确地做出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市政府需要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由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提请市政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市长或主管市长批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市政府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有要示举行听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市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法制局申报备案。

四、被处罚是的单位或个人接到市政府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市政府委托提报机关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因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处罚而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由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将案件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代表市政府参加复议、应诉活动。

六、市政府做出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文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及告知程序的履行,由提取机关负责。

七、市政府做出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八、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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