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3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下达2003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3〕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2003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缴费额,及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费。

二、政府确定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不准人为调低。

三、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催缴工作,并逐户落实征缴计划和措施,帮助企事业单位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足额上缴。

四、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缴力度,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缴费目标完成。

五、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缴费情况,对拒缴失业保险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有能力但未按规定缴费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六、征缴额计划从2003年1月份执行。

附:2003年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额分解表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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