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治理乱收费专项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治理乱收费专项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治理乱收费专项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佳木斯市治理乱收费专项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价格和收费秩序,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国家、省价格检查“十一五”规划和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为统领,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为主线,以清费治乱优化环境为目的,围绕当前经济工作和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依法治价进程,促进地方经济全面协调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教育、医疗等一些重点领域的价格问题得到进一步整治,涉农、电力、工商、殡葬、通信、交通、房地产、供热等行业和部门的收费秩序明显好转,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市场价格监管规则更加完善,查处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取得明显突破,价格举报回复率达100%,明码实价覆盖率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价格社会监督网络进一步开拓,“价格服务进万家”全面推开。

(三)价格检查方式不断地推陈出新,电子政务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价格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总的目标是:从20O7年开始,全市的价费环境每年要有明显变化、有阶段性成果,违价率每年降低25%;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乱收费问题基本上得到遏制,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环境。

三、方法和措施

(一)加大对价格行为监督力度。

一是继续推行“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要有计划的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进社区、进医院、进学校、进景区。重点落实好有价单位的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开展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和社会监督,增加价格政策的透明度,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实现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二是实施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在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注重由事后处罚变事前督导。在价格政策变化或有新的调定价项目出台时,采取召开督导会、下发督导函方式进行提醒;对群众关注的热点收费项目要在收费前及时提醒;特别是对影响较大的收费单位,实行个别提醒、定时提醒和重点提醒。

三是对涉及面广、收费时间集中、多次违反价格政策的并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违价单位,要采取派员进驻方式,严格对其经营、收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加大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力度。

1、价格监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检查面要达到90%以上,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要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组进入。

2、严格检查程序。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3、加强对各县(市)区价格检查工作的指导。建立起协调配合的新机制,采取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的方式,在具体检查工作中,上下联动,取得各部门支持,对重点监管行业的价格检查步调一致,做到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三)加大处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力度。

1、举报中心要认真受理举报工作,文明办公、规范执法。严格执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做到举报无小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凡举报案件,有举必查,快速反应,查必有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热点和价格举报受理情况,建立价格举报定期公布制度。及时对价格举报案件进行归纳、分析,找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检查。

3、对省交办的举报案件和举报中心受理的各县(市)区价格举报案件,原则上按属地管理进行检查;对案情复杂确需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查处的,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派员检查。

(四)依法对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1、有价单位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1)各有价单位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各有价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参加政府价格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及时自查,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有价单位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它资料。

(4)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2、实施价格处罚原则。

(1)价格处罚坚持集体审定原则。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坚持依法集体审定原则,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

(2)处罚决定必须按程序作出。案件检查结束后,由检查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案件审理程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依法召开听证会。凡涉及各部门执法交叉关系的案件,可同各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市政府解决。

(3)实施价格处罚必须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如下处罚:

(1)对违价行为轻微的、依法不可以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其它情形全额收缴。

(2)对不配合、拒不接受检查或以暴力等手段抗拒执法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视情节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涉嫌其他违纪、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和司法机关处理。

(3)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进行价格违法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屡查屡犯、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违价单位,可上报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违价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五)加大价格行政执法督察力度。

1、加强对价格执法人员的督察。落实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收受被检单位贿赂、吃请、办私事等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加强对价格违法案件程序的督察。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结果、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对发现问题的案件,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报告,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作出对价格违法单位重新进行检查、处罚的决定,并责令本级和下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

3、实行督办制。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案件实行督办制,对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实行全程督办。

4、督察与指导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督查,规范执法行为,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疑难、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作出处罚。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此项任务的落实,特成立市治理乱收费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伟经

副组长:张永贵

成员:黄金华李沫于瀚雪刘玉兰张文启

杨杰闫少华吴昊张亚非邬汝强

市治理乱收费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邬汝强兼任。

五、几点要求

(一)强化领导,形成全市抓环境的工作态势。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治理价格和收费环境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都要成立相应组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监察、审计、财政等成员单位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价格违法案件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工作部署,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加强对案件的督察、督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严肃执纪,建立建全各项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检查和督察活动,对全市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各级价格执法人员要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廉洁执法,落实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廉政回执制度,对价格执法人员不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不如实汇报或故意隐瞒有价单位价格违法事实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培养树立典型。抓好宣传工作。一是在重大节日、特殊活动时,利用宣传车、宣传台、宣传单等形式在重点部门、繁华地段搞好宣传。二是在平时市场检查时做到边检查边宣传,要利用公示栏、设立义务价格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开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把各种价格政策、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置于阳光之下,使广大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时报道价格监督检查动态,发布价格监督检查重大举措,树立一批遵守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重大案件,对表现突出的有价单位,授予“价格诚信单位”或“价格诚信标兵单位”称号;对存在问题、名不符实的原“价格诚信单位”,要取消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

(四)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物价员队伍建设和城市职工监督组织建设,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作用,使他们成为政府价格监管部门的一支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

(五)实行目标管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次治理乱收费活动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清费治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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