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牡丹江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取得的成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集资项目)为重点,进一步解决影响和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三乱”问题,改善我市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二)对各地、各部门违规出台或征收的一切收费集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三)对符合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减轻农民负担的总体要求,能取消的尽可能予以取消,能降低收费标准的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费标准。
(四)对一些明显带有社会化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及时公布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
(五)对农民应当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过清理审核,予以保留。
三、政策界限
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及省政办发〔2002〕60号文件精神,全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的政策界限是:
(一)取消省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4项:
1、乡镇企业管理费。
2、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
3、农村教育集资。
4、农村教育费附加。
(二)取消各地违规出台的所有收费集资项目。对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集资项目,各地仍然在征收或巧立名目变相征收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主要有26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2、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3、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5、农机管理费。
6、乡镇船舶管理费。
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
8、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0、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2、人口普查费。
13、征兵费。
14、民兵训练费。
15、乡镇食堂管理费。
16、计划生育管理费。
17、计划外生育管理费。
1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19、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费。
20、农村改水集资。
21、农村改厕集资。
22、农村鼠防集资。
23、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
24、农村光缆集资。
25、农村有线电视集资。
26、农村办电集资。
(三)取消省以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在农村收取部分5项:
1、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在农村收取部分。
2、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3、出省种子农业技术改进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4、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5、《种畜禽冷冻精液(胚胎)合格证》工本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四)暂缓征收2项。对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在农村收取部分,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恢复征收前,我省继续暂缓征收。
(五)降低收费标准4项:
1、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下调到每证10元。
2、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套20元下调到每套15元。
3、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一律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4、对农机驾驶员培别费中的大中型拖拉机初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1080元降到每人380元;小型拖拉机初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450元降到每人160元。
(六)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
1、乡镇法律服务费。
2、水利工程水费。
3、家畜配种及精氮收费。
4、天气预报接收机使用租金。
5、畜禽诊疗费。
6、气象有偿服务费。
(七)农村电影收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农村电影收费具体办法:一是省政府授权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农村电影收费标准。二是坚持农民文化消费“自主、自愿”和“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向观看电影人员收取。三是可列入村级“一事一议”内容,由村民议定事项。四是严禁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向非受益人平均摊派。
(八)经过清理整顿,我市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从事部分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收取的管理性收费,如农机监理费、渔业船舶登记费等。二是资源性收费,如草原管理费等。三是证照性收费,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费等。四是医疗、教育和接受某种特定服务需交纳的费用,如中小学校收费、土壤测试费等。上述收费按照“涉及谁、谁缴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2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黑政办发〔2002〕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市直各涉农收费部门,除自查本部门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外,还要负责对市、县、区全系统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和上报。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按方案要求,对本地涉农收费集资情况,集中时间和力量,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报《涉农收费集资项目统计表》。
(二)清理结果和上报审批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各地要按时填报《涉农收费集资项目统计表》,市财政局、物价局、农委会同各主管部门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各地上报的《涉农收费集资项目统计表》进行审批,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三)项目公示和整改阶段(4月21日至5月20日)。各地按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对经过审批的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好总结,准备迎接全市检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配合市委组织部、财政局、物价局、农委、纠风办等部门,对全市涉农收费集资项目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结果全市通报。同时,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总结工作,迎接省的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略)。
六、工作要求
(一)各涉农收费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黑政办发〔2002〕60号文件精神,对专门面向农民和涉及农民的收费集资项目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对正在执行的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内容,填报《涉农收费集资项目统计表》,报市农委、财政局、物价局。对各县(市)、区执行标准不统一的收费项目(如中小学杂费),由市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统计。这次收费集资项目统计结果,将作为今后进行农民负担检查的依据,凡是没有进行登记的收费集资项目,均按违规收费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今后各地凡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涉及农民负担而确实需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报请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整涉农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按规定报请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做好有关收费集资项目取消后的规范管理工作。对已公布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资金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依法纳税。对原来经省以上批准通过收费渠道解决部门经费开支的收费项目,如果其相关政府职能确有必要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这部分经费开支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由村民按村级“一事一议”程序处理。
(四)大力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为切实增加涉及农民负担的价格和收费透明度,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凡是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各县(市)、区必须按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和收费项目价目表等方式,向广大农民公开价格目录和各项收费的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收费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内容。各部门在向农民收取费用时,要主动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进行登记。对不认真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收费部门,在今后农民负担检查中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发〔2002〕7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规定,对经营服务性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农村电价、水价、粮食收购保护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电话资费、中介服务收费等价格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和日常监督机制。同时,要继续加强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各种违价、乱涨价、价格垄断和伤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六)加大对农村“三乱”的专项治理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这次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收取;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立即按照规定把收费标准降下来。特别是搞好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村用电、涉农培训等收费及价格的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清理和纠正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已经收取的违规收费原则上应退还给农民,不能退还的要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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