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政办发〔2005〕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农行牡市分行、市扶贫办、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农行牡市分行市扶贫办市残联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并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残疾人由于受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在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还面临着很多困难,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残疾人扶贫工作原则,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并将其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级政府在安排扶贫资金时,应对残疾人扶贫给予重点倾斜。在开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战略中,把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全部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扶持。在选择项目时,要针对每名残疾人自身特点,安排适宜项目并适当减免项目自筹资金。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切实落实各级残联的扶贫工作经费和康复扶贫贷款匹配资金,加大残疾人扶贫的资金投入。要提高康复扶贫贷款的到位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条件下,有计划的发放贷款,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各县(市)要建立1—2个残疾人扶贫基地,通过基地的辐射作用,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实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继续推行小额信贷,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去向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满足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优先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为无业残疾人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共事业及社区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为残疾人就业脱贫的主渠道;继续加大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力度,并对特困残疾人就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加强对福利性企业和机构残疾人就业上岗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税收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给予核准登记;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营业费、所得税、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建设税;对残疾人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达不到当地增值税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依法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残疾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启动和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要有计划的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逐步纳入其中。适当放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离退休父母同住,其家庭收入应当与其父母收入分开计算,符合标准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虽共同生活但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家庭收入可以与其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符合标准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存在特殊困难的,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并可给予社会救济。对出现临时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要通过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困难,保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的特困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或救助。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地政府要有计划地安排资金用于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危房的,采取政府补贴、村屯出资、个人(亲属)筹集的方式,落实房屋改造资金,逐年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在安排解决城乡贫困群众住房困难和采暖费减免补助时,对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残疾人协会,配齐人员,创造条件,将残疾人各项工作融入社区。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普查,摸清底数,掌握贫困残疾人状况,落实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及措施,使贫困残疾人切实得到救助。组织辖区单位部门和助残志愿者开展帮扶和助残活动,落实帮扶对象和措施。利用社区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法律维权、文化生活等资源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义务服务。充分发挥社区残疾人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在社区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建立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公共设施,为贫困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黑农改办〔2004〕36号)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对已纳入农村医疗救助的重度贫困残疾人,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使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黑发〔2003〕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73号)精神,各级政府要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扩大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范围,满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院(所)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卫生、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发挥优势、相互配合,有计划地组织基层卫生人员进行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惠康复服务。

(八)经费保障。根据国家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残疾人康复工作业务领域的拓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递增康复工作经费,保障残疾人康复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专项募捐,筹集康复资金,保证康复工作重点项目的实施。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九)改善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64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扩大特殊教育在农村的覆盖面,保证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十)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从2005年开始,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组织要建立完善助学制度,广开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合理利用“爱心助学”基金,实施“春雷计划”,有计划地重点帮扶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一)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特殊教育中心要开办高中班,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立高中特教班,普遍实行高中教育随班就读。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实际为残疾职工参加成人教育创造条件。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二)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修订完善《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规定》(牡政发〔1995〕31号),认真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依照政策,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残疾人在供暖、供水、供电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三)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从事此行业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司法、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制,畅通信访渠道,对贫困残疾人信访问题提前预防、超前解决。

(十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健全法律服务机制,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帮扶范围,签订帮扶协议,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内容,不脱贫不脱钩,切实使帮扶贫困残疾人工作收到实效。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七)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