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收费项目和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收费项目和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收费项目和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5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收费项目、全省性行业协会收费项目和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2月1日起,清理规范44项企业设立类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其中保留28项,取消16项;清理规范49项固定资产投资类省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其中保留38项,暂时保留2项,取消9项;清理规范35家全省性行业协会的44个收费项目,其中对11家行业协会的11个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1家行业协会的1个收费项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财政、物价监管部门立项审批,对1家行业协会的1个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降低收费标准,取消5家行业协会的7个收费项目,23家行业协会(商会)的24个收费项目仍执行原管理方式;清理规范14个省政府部门所属的60个事业单位直接承担已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240个行政审批或初审事项(不同事业单位涉及的相同行政审批事项重复计算),其中保留176项,暂时保留12项,剥离39项,取消13项;清理规范18个省政府部门所属的66个事业单位涉及为行政审批事项提供要件或前置审批(服务项目)的124个事项,其中保留51项,暂时保留3项,取消70项。有关清理规范事项目录,可登录“中国·黑龙江”网站(http://wwwhljgovcn)查询。
二、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健全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对暂不具备引入竞争机制条件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并加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三、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各相关单位不得将其再作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物价监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于尚未打破垄断、缺乏市场竞争的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从严控制。对于已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但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切实放开监管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五、对于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培训的行业协会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相关行业协会报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审批。对于其他带有行业或技术垄断性质培训、评审等服务收费项目的行业协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相关行业协会报省物价监管部门审批。对于举办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强制性培训或受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委托举办培训的行业协会,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咨询服务等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费用。
六、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处理各类违规收费行为。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不得在公示内容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对于事业单位剥离的行政审批职能,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实施行政审批职责,不得以内部授权或委托等形式,赋予事业单位行政审批职能或将行政审批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办理。对职能剥离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重新明确其职责任务,科学确定类别。
八、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的清理规范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1
http://www.hlj.gov.cn/att/0/10/13/27/10132722_268572.xls
附件2
http://www.hlj.gov.cn/att/0/10/13/27/10132721_665444.xls
附件3
http://www.hlj.gov.cn/att/0/10/13/27/10132725_129949.xls
附件4
http://www.hlj.gov.cn/att/0/10/13/27/10132724_764123.xls
附件5
http://www.hlj.gov.cn/att/0/10/13/27/10132726_90454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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