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通化矿区采煤沉陷区房屋受损程度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通化矿区采煤沉陷区房屋受损程度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通化矿区采煤沉陷区房屋受损程度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04]22号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通化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
题的批复》(发改投资〔2004〕488号)和《吉林省采煤沉
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吉计能字〔2003〕705号)
的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结合
我市境内通化矿区采煤沉陷区房屋受损情况,对房屋受损程
度的鉴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鉴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独立、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鉴定标准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1999);
(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三、鉴定范围
受损房屋鉴定范围,是指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确定的白山
市境内通化矿区采煤沉陷区的所有受损房屋。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扩大或缩小受损房屋鉴定范围。
四、实施鉴定的组织形式
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成立“三位一体”的联
合鉴定小组,即由县(市)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
委托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并指定工作人员和推选沉陷
区社区代表,共同组成联合鉴定小组。鉴定工作由被委托的
鉴定机构负责,被指定的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由社区代表
负责监督。
五、鉴定程序
(一)沉陷区受损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提出书面鉴定
申请;
(二)联合鉴定小组入户现场勘查鉴定;
(三)张榜公示鉴定结果;
(四)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被鉴定人,可申请进行复核
鉴定。
六、时间安排
鉴定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八
道江、道清、砟子、湾沟和苇塘沉陷区的受损房屋鉴定;
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石人、松树和大湖沉陷区的受
损房屋鉴定。
七、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鉴定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的原则。市采
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
(市)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意见的
实施,通化矿务局所属煤矿要积极配合。鉴定机构负责出具
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果报告;社区代表负责监督鉴定工作
的客观公正性。
(二)加强领导。此项工作关系到沉陷区人民的切身利
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县(市)区、煤矿及相关
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纳入议事日程,把沉陷区受
损房屋的鉴定工作难事办成,好事办好,不辜负灾区人民的
希望和寄托。
附件:1.白山市通化矿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损坏等级鉴
定标准
2.白山市通化矿区采煤沉陷区房屋受损程度鉴
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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