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

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市编办市人防办市信息产业局市社会保险公司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

白山市农业银行市红十字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精神,努力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养殖加工业、自有林业、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的,经工商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实行其他收费照顾。

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经营的小型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铺、干洗店、小吃店、打字复印社、影碟图书出租等,所发生的水费和排污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电费等,有关部门均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应适当给予减免照顾。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的,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

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按特种行业管理。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要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巾帼创业”等三项再就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444号)的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洗染、服装加工、复印打印、理发、修鞋、报刊亭、电话亭等工作的,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残联统一购置相应设备,产权归当地残联所有,无偿提供给残疾人使用,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加工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2000元。

以上3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的扶持力度。

在全市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创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

对县级和市级创业带头人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5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要积极争取列入省级创业带头人和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充实流动资金等,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安置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障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通过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等形式,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绝缴纳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含福利企业),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鼓励,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各类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对福利企业返还的各项税金,要加大残疾职工困难生活补助、保险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比例。各级残联和民政、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协同做好福利企业的年审和检查工作。

2.要加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要创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要将劳动密集型福利企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基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残疾人就业基地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新办或经营有困难的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无偿扶持。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医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重点安置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照顾,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福利性机构、庇护性工场就业的残疾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作为工资补贴和养老保险补助。

4.要把城镇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爱心助残就业亭”等残疾人就业专用项目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提供各种方便。拆迁办、建设、民政、残联和乡镇、街、社区要协力解决好残疾人的经营场所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三)鼓励各类小型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与劳动合同年限一致,补贴期限3年,补贴资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办理。

(四)各类商贸市场要提供摊位给失业残疾人使用。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各类贸易市场、百货商场等,为有经营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较好的摊位使用,并对摊位和租赁费给予减免照顾。对经营一年以上比较稳定的残疾人,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资金鼓励。

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社区、乡镇居民集中地区设立的报刊亭、图书亭、电话亭、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优先优惠租赁给残疾人;小区内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在城区街道、县城镇以上社区和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安置一名有劳动能力的轻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

(一)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以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劳动项目和扶助残疾人创业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扶助、资金支持和技术培训、信息指导、项目开发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农村残疾人创办企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较多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县(市)区残联应予以资金扶持。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各地农业银行应积极提供康复扶贫贷款支持。

(三)有条件的农村残疾人进城务工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一)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亲友能予以帮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残疾人本人年度缴纳养老保障金总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办法按市残联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对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以各种方式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收入较低,尚不稳定的,保留其低保待遇2年,提高其生活水平。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5年的残疾人,因为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

(四)要帮助灵活就业残疾人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人年度缴纳社会保险金额的30%,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社会各类单位安置大龄残疾人就业,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前延缴费年限5年,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当年新增就业残疾人要按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记。就业服务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各类残疾人的需求,为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并有显著的全国统一标识,优先为残疾人服务,并免收代管档案、人事关系托管、市场门票等费用。对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通过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他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且6个月内能实现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其他残疾人的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吉财社〔2006〕111号文件条件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残疾人,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他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搭建各种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要通过定期发布就业信息、举办用工洽谈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残疾人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为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未就业残疾人,以及城镇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和以其他形式获得就业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残疾人持证享受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