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市农行市扶贫办市残联
(2005年3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要对优惠残疾人的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实质性条款并认真加以落实。各级财政的扶贫资金要对贫困残疾人的扶贫项目予以倾斜。各级扶贫办的扶贫资金也要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安排小额信贷,重点扶持发展种养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各级农行要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与残联做好争取国家康复扶贫贷款,提高贷款到位率,解决贷款中的问题。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为残疾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的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规定,坚持以按比例就业为主导、集中就业和个体就业相结合的工作途径,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继续加大按比例就业工作力度,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依法通过地税代征、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等形式,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绝缴纳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继续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认真落实减免税费政策。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把残疾人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积极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为再就业开发的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各级劳动力和人才市场要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洽谈会、招聘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试点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宽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逐步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开展定向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镇残疾职工应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各级残联应和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准确掌握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做到应保尽保,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要实行“分类施保”,提高标准,分类救助。农村要依托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四)逐步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将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纳入扶贫解困工作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措施,逐步解决。紧紧抓住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契机,尽可能争取指标,并逐级落实匹配资金,通过出台规费减免政策和社会帮扶措施,认真开展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各县区开展的新居工程和安居工程,对贫困残疾人要优先安排。对城市残疾人住房拆迁的,要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在费用上予以减免,帮助解决集中供暖等基本生活问题。
(五)扎实有效地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搭建好平台,整合社区资源,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贫困残疾人的社区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普遍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就地就近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使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特别是患大病的给予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也要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对特困且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问题。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机构都要吸纳残联参加,加强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康复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及下达的任务指标,将残疾人的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公共财政支出。同时,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去。建立健全严格、科学的康复工作运行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尽可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在项目带动上,继续开展“互助关爱助残工程”和“千人微笑万人站起来”等活动,对重症贫困精神病人继续开展免费送药和住院工作。各级卫生部门、残联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将社区残疾人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康复工作人员和设备,为社区残疾人建立健康档案。要充分发挥各大医院和大型康复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努力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经常性地组织医疗下乡、进社区、进村屯等活动,使残疾人就地就近得到服务。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真正做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八)努力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和省教育厅、省残联印发的《吉林省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吉教基字〔2003〕27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做到与普通中小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特教学校办学条件,要装备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和设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两县的乡(镇)中心校要附设特教班。要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
(九)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等要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到2007年年底前,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继续扎实有效地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助学项目,优先资助贫困盲童完成义务教育。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助学项目要积极争取并组织实施好,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也要认真执行。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我市要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继续对残疾人给予救助和扶持,通过减免义务工等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一)认真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地、城市改造拆迁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妥善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各级政府应区别对待、严格管理,妥善落实好过渡时期的相关保障政策。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的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残疾人反映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十二)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简化程序,减免费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同时,要以指定和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建立起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网络。
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三)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具体计划,加强协调与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随着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投入。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从慈善捐赠或社会募集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扶助贫困残疾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各成员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
(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尊重、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要倡导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开展“一带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包保特困残疾人,做到一包到底,直至脱贫。要广泛开展“红领巾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和“志愿者助残”等活动。鼓励和倡导在贫困残疾人利用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时提供减免收费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五)积极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使之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加强督导、检查和验收,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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