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2%调整到4%。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高为8%。
特此通知。
1997年12月30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