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3〕68号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及全市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

此次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各部门正在执行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各种基金。具体内容是:

1、收费项目(含基金)。包括国家、省、市及部门制定的项目。

2、收费标准。包括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

3、收费依据。指现行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批准文件依据。

4、收费对象。包括收费的范围、缴费的单位、个人及组织,涉企收费要说明企业所有制性质(如国有、外资、民营等)。

5、收费金额。指2002年度各项收费的应收费金额及实际收费金额,未按规定足额收费的要说明原因。

6、本、牌、证、照收费。包括上级部门及本部门制定的成本价格和收费标准。

7、东北其他主要城市(沈阳、哈尔滨、大连)同行业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存在差别的要说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8、本部门对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整顿意见和理由。包括需要强化征收的收费项目、建议停止、取消、缩小范围的收费项目,降低标准、取消弹性的收费项目等。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分三个步骤进行。

1、自检自查阶段。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意见。在9月22日前各将《收费情况统计表》及清理整顿意见报送市物价局(联系人:于建红,联系电话:8947115、7651771)。

2、调查审核阶段。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上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单位填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确认。

3、清理整顿阶段。9月28日前,市物价局、财政局在调查审核、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意见。

三、几点要求

1、清理整顿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入市门槛和经营成本,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通过清理整顿,切实把我市的收费降到东北最低水平。

2、本次清理整顿收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物价、财政部门牵头。物价、财政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组要对各部门清理整顿收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逐项进行分析研究,按照“取消一批、降低一批、剥离一批、规范一批”的改革思路,提出我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管理,强化征收。对阻碍经济发展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收费弹性,逐步缩小收费规模,建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收费形成机制。

3、各执收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要从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决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认真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对本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同时,要全面了解沈阳、哈尔滨、大连等地同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按照把我市的收费标准降到东北最低的总体要求,提出本部门清理整顿收费的意见,对自查不认真或不按时上报自查情况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4、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案件,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监督检查,认真分析乱收费问题产生的原因,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