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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印发《关于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再次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再次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处)、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理顺住房分配体制,我们下发了《关于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再次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规范管理行为,方便实际操作,现将《通知》中部分条款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直管公有住房使用人单位将直管公有住房进行再次分配和同住使用人直系亲属之间变更承租人户名的行为。
二、《通知》所称的本单位职工是指属同一法人代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职工;外单位职工限于本系统范围内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指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的职工或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妻双方单位的职工。
三、同住使用人直系亲属之间的变更户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承租人在本市另有住房且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
号文件规定标准;
2、直系亲属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孙女(外)间、配偶间;
3、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四、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发生承租人户名变更行为的,一律按《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原已收取的费用重新结算,对不符合条件变更户名者,予以清理整顿,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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