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甬政发〔200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实施“六大联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建立健全本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生态环境的优劣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市域内的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生态保护区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群众为了资源环境建设作出了贡献,走出了有本地特色的依靠生态环境发展的新路子,改善了自身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为其它地区提供了良好的资源环境保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生态重点保护地区的发展,维护和发展当地群众的利益。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建设的有效举措。传统的生产发展方式,往往无偿使用资源环境,不计资源环境成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确立资源环境的价值观念,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的市场化运作;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推进生态建设。

二、正确把握生态补偿的指导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原则。生态补偿涉及面很宽、范围很广、要素很多,同时也是一项前瞻性探索性的工作。各地要立足现实、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在探索创新,完善机制,逐步解决遗留问题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五)坚持依法保护、逐级负责原则。保护资源环境,要贯彻依法保护、逐级负责的方针。要正确认识保护资源环境既是区域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障其它地区发展建设和实现更高层次利益的需要。要严格依照生态功能区划,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依法实施保护和开发建设;根据区域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程度、生态保护的实际状况和各方受益程度科学确定相应等级,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建立相应机制,按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镇(乡)分级组织实施。

(六)坚持公平合理、权责一致原则。资源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跨区域的资源环境所产生的成本和效益应该由相应的地区承担和享受,受益地区应该为付出地区提供必要的资助。使用受益者有责任对提供优良资源环境的地区和群众进行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和污染消除责任。

(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既要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因地制宜选择补偿模式,并逐步探索完善。

三、合理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内容

(八)生态补偿的范围。以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重点对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市中心城区、跨县(市)、区范围供水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全市生态公益林实施生态补偿。各地应根据区域实际,划定本级的补偿范围,制定相应配套的补偿办法。

(九)生态补偿的对象。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补偿对象主要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鄞州区的有关乡镇和街道。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其它生态补偿对象为有关政策明确的补偿对象。

(十)生态补偿的内容。通过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智力补偿和支持发展等形式,主要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形成的公共成本支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支出、产业异地发展和生态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不同类别的相应适当补偿。

四、积极探索生态补偿的方法途径

(十一)继续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对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区逐步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并加强工作考核。对按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地区,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

(十二)重点支持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市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百村示范、千村整治”、“下山脱贫”、“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千里清水河道建设”、“百万农民饮用水”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效益明显的工作,在保持原有资金管理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专项资金统一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之中,形成聚合效应。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各级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政策,着重向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特别是要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进一步清晰地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

(十三)进一步改善重点生态保护区的发展条件。通过规划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扶持和培育生态受补偿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投资环境,支持他们大力发展生态型、环保型产业。继续实施生态移民、异地开发、下山脱贫等现有的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统筹推进受补偿地区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十四)逐步完善资源使用补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水、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逐步加大各项资源费支出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推进水价改革,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逐步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创造条件。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及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五)积极实行挂钩型生态补偿。建立水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制,严格执行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对跨县(市)、区河流水体,在确保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给予相关县(市)、区适当补助和奖励;对因上游排污超标造成下游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下游地区相应的生态补偿,补偿数额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污染程度核定解决,对于跨县(市)、区的补偿数额,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十六)研究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要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污染治理、生态建设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充分发挥我市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五、不断完善生态补偿的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各级发改委、财政、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态补偿各项措施的督促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生态市建设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十八)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体系,为生态补偿提供实际可操作的价值估算依据,增强生态补偿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中引入万元产值主要原材料消耗、万元产值能源消耗、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万元产值“三废”排放量等统计指标,以全面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水平。

(十九)深化生态补偿的体系研究。加强课题研究,有效探索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需要与可行相统一的生态补偿体系、方法、途径和机制。依靠科技创新,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补偿关键性技术的科技攻关,积极探索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办法,促使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进行利益补偿。

(二十)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作用。依靠群众和企业,发挥他们的参与热情,认真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及时总结经验,创新生态补偿的思路和方法,为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法规保障。

随着全市生态补偿工作的不断推进,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意见进行适时调整和补充。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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