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策略,实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甬政办发〔1999〕75号)和《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1〕63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为全面遏制我市艾滋病的蔓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总体上看我市艾滋病疫情仍处于低流行水平,但近年来持续呈快速上升趋势,本地居民感染人数也日益增加。这预示着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也与全国形势一样处于一个关键时期,防治工作形势相当严峻。为巩固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0号)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工作指标:

2007年底完成: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备,有条件的应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

2.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院)建立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3.在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0%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0%以上。

4.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8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7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5.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县级党、团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开课率达到95%。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80%的乡镇、街道,县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70%的村、居委会。

6.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卫生服务人员6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8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7.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8.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

9.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场所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率达到80%以上。

10.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

11.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12.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100%接受过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13.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010年底完成:

1.市艾滋病病毒检测确认实验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部分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初筛实验室。

2.在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

3.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5%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4.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100%的乡镇、街道,县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覆盖90%的村、居委会。

5.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5%以上、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卫生服务人员7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5%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6.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7.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

8.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场所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率达到90%以上。

9.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

10.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11.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12.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13.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明确职责,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宣传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报道计划,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确保每月不少于1次。卫生部门负责向群众编印发放宣传资料,并为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教育部门要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初中以上学校开展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农业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农村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村村有宣传栏、户户有宣传手册。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的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农村宣传教育。在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纳入对旅客宣传广播的内容,机场、车站、码头、出入境口岸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旅游、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旅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做好对业主和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宾馆饭店、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和“九亿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编制适合农村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加强海岛及贫困地区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轻纺等行业和大型工程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人口学校、孕妇学校和婚孕期医学检查、围产期保健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2.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医疗救治、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要完善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加强对血液及其成份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确保临床用血的安全性。

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加强市传染病医院,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奉化市、象山县等县(市)的第一人民医院等定点救治医院的建设,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也要确定一家定点救治医院,负责本辖区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诊治医院要根椐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继续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强制性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在所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性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基础上,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部分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均应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

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

4.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依法发布监测结果和艾滋病疫情。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开拓艾滋病防治人员的视野,提高艾滋病防治技术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在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中设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下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要向上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报告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建立艾滋病防治队伍,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重点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治疗、母婴阻断、监测、检测和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实行上岗考核。开展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对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组织市、县二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的继续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对承担艾滋病预防知识和生活技能教育的教师开展培训。居委会、村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应将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作为其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本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实际确定本辖区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本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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