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等文号:
颁布日期:2003-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锡劳社险[2003]3号)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

、办、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1]67号、苏财社[2001]107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41号)的规定,现对调整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各地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二OO二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基数等问题的通知》(锡劳社险[2002]39号)中公布的适用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符合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和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护理费标准。

二、市区符合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和劳人险[1983

]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月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557元、446元、335元。

三、根据我市区划调整后社会保险工作逐步并轨的意见,锡山区、惠山区以11705元为基准

计发护理费,即符合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和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月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488元、390元、293元。

四、市区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离休干部和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调整,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发放,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做好配合。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中共无锡市委老干部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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