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揭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揭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揭府(200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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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颁发《揭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9日市政府四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揭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合理利用集体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落实具体项目,严禁借流转之名炒买炒卖土地。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二)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三)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二)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但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宅用地。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除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可以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县级以上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或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或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之办理转让、出租或抵押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辖各区(包括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审计、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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