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6〕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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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政办〔2016〕4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16日
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北海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和其他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待条件成熟时或根据上级通知另行规定。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北海市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残疾等级达不到一级和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也可申请。其他需要长期照顾的残疾人,待条件成熟时或根据上级通知另行规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根据上级通知执行。
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第四章补贴办理程序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九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的补贴申请表1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补贴的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1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六)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经办机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县级残联组织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给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残联组织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残疾人应同时提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从收到残疾人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第五章补贴资金筹集与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合浦县扣除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合浦县财政负担。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涠洲管委会扣除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于每月20日前将下个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应及时审核,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二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残联组织,适时了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二十六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内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七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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