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8-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分享改革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2007年以来,全市粮食、植物油、猪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及水、电、燃气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群众消费支出有所增加。建立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佛山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编制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能够准确反映物价波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实际影响,是建立联动机制的基础。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基础上研究编制,并于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会公布。各区以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公布的数据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

三、纳入联动机制补助的范围

纳入联动机制的低收入居民是指全市范围内所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救济对象。在此基础上,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展联动机制的补助范围。

四、确定联动机制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一)联动机制的每个运行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1至12月)。以上一年度的同期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基数,逐月计算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幅度。

(二)月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达到或超过3%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三)补助档次: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升幅达3%—5%为第一档,达到5%—8%为第二档,达到8%—11%为第三档,达到11%—15%为第四档。

(四)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对应补助档次,第一档15元,第二档25元,第三档35元,第四档45元。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本标准上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五)联动机制运行周期终了的次年1月份,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的累计幅度以及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等情况,可提出调整新一年度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临时生活补助金要在联动机制启动后的15日内发放。启动的时点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布之日起计。

(七)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幅度小于3%的月份,不计发临时生活补助金。

(八)月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和超过15%时,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方法。

五、落实联动机制的补助资金

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六、切实加强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建立联动机制,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设计联动机制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建立起联动机制,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统计部门负责向物价、财政、民政主管部门提供每月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附件:佛山市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助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佛山市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与

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助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月累计涨幅(%)

补助标准(元/人·月)

3%~5%

15

5%~8%

25

8%~11%

35

11%~15%

45

注:“3%—5%”是指在3%以上(含3%),5%以下(不含5%),其余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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