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海事局关于《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一日
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佛山海事局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组织佛山市行政区域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行政区水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行政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佛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水域内发生的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本预案所指的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共分为二级:
一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指:(一)造成一次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二)造成一次遇险人数为30人及以上的险情。
二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指:(一)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二)造成一次遇险人数为3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险情。
第四条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以海事部门前线指挥为主,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水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本预案的最高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副秘书长、佛山海事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安监局、佛山海事局、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交通局、航道局、卫生局、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和各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第七条指挥中心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启动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负责对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确定向媒体发布信息的负责人以及信息发布的时机、内容与范围等。
第八条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佛山海事局,佛山海事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佛山海事局、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和环保局的领导组成。
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修订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负责24小时水上险情(事故)应急值班;
(四)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险情(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控制、处理险情(事故),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五)与险情(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六)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广东海事局报告险情(事故)救援有关情况;
(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九)根据现场新闻记者采访的实际情况,请示指挥中心领导,确定并落实是否通知宣传部门赶赴现场进行组织、协调;
(十)组织做好险情(事故)的原因分析;
(十一)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第十条根据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120急救中心、环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或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险情(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设立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险情(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佛山海事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事故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或遇险船舶、设施现场范围、临时停泊区;
(四)实施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负责组织成立现场水上交通管制、调查处理、抢险救助、善后处理和后勤保障行动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海事部门:负责划定船舶、设施发生重特大水上险情(事故)后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指挥抢险救助组,进行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负责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原因分析;
(二)公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持陆路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现场交通管制、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行动组;
(三)公安消防部门:协助海事部门对有火灾危险的险情(事故)救助进行专业指导;协助火灾扑救;协助对火灾原因的调查。
(四)交通部门: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和救助行动组;
(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动组;
(六)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行动组;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八)农业、水利部门:参与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行动组;协助指挥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九)航道部门:参与险情(事故)的抢险救助,必要时对事故水域设置航标;
(十)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新闻记者,请示上一级宣传部门协助与上一级新闻单位沟通;组织好新闻媒体按指挥中心提供的准确信息做好宣传报道;
(十一)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讯队伍,保障救援的通讯畅通;
(十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在遵守、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三)相关单位:接受指挥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拖轮、汽车渡船、浮吊等救助船舶和潜水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
第十三条各行动组的工作职责
(一)水上交通管制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及人员组成,负责派遣海巡船在险情(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可征得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救援;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其它部门进行救援工作;发布航行警告;
(二)调查处理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安监、公安、环保、消防和交通等部门及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险情(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负责险情(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险情(事故)的原因分析,并编写险情(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与宣传部门协调,根据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按照指挥中心的授权组织新闻发布;负责配合监察部门对怠于履行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职责,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调查,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接受指令,协助其它部门开展工作;
(三)抢险救助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部门及人员组成,负责调遣过载船舶进行过载;指令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险情(事故)船舶、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或打捞;负责随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救援进度,必要时,报请应急指挥中心向上级单位调用增援物资或邻近单位协助救援;负责对火灾/爆炸船舶进行施救;
(四)善后处理组: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政府办、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人员组成,负责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失踪人员的搜寻;负责遇难者尸体的处理;负责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由交通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政府办、经贸和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随时听从指挥中心的调遣;负责伤亡人员运输和急救处理;负责陆路交通组织;负责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负责搜救工作需要的紧急物资采供,并保证质量,及时运送到位;负责险情(事故)船舶、物资的保管。
第三章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特大险情(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水上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应根据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四章险情(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110报警台或12395搜救报警台接到重特大险情(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办公室,佛山市安监局、佛山海事局分别向广东省安监局、广东海事局报告。
第十七条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险情(事故)报告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接到报告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对险情(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险情(事故)。
第五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九条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险情(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本预案根据险情(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经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逐级启动。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当发生一级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时,市长必须到达险情(事故)现场,加强对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就位前,由海事部门在现场的最高级别的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指挥现场的应急抢险和救助,直至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就位为止。
第二十一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应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区政府所需的水上险情(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区级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强化水上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器材,提高器材的科枝含量,保证应急队伍必要的经费支出;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险情(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部门或个人阻挠、干涉对重特大险情(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或涉案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瞒报、谎报或者延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在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二)不听从指挥的;
(三)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在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加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按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者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本预案由佛山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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