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维护群众权益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以及省政府组织召开的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2005〕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05年6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根据省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创模”为目标,依法查处、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要突出重点,抓住典型。以水泥、火电、陶瓷、造纸、电镀、印染、塑料、铝型材等为重点行业,重点查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拆解”审批、违法排污、治理不力、行政干预等典型案件;坚持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着力解决环保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典型的环保违法案件,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纠正一批行政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处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者,确保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明显加强,为明年的“创模”打下良好基础。

三、具体任务

(一)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或者“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行为。

(二)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水泥、火电、陶瓷、造纸、电镀、印染、铝型材等重污染行业,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扩大生产规模、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严查设施简陋、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发现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检查,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清理,对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进行清除,敦促关闭、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饮食店、畜禽养殖场、码头、沙石场及煤场。

(五)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审批。

(六)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达标排放。

(七)集中治理城市大气污染。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火电、水泥、陶瓷、塑料、铝型材、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检查,督促其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加强机动车尾气防治,做好公交车、出租车尾气复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对冒黑烟的公交车车牌号码和单位进行曝光。

(八)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九)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品、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

(十)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国家、省、市挂牌督办企业的处理意见落到实处,解决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纠纷案件。

(十一)加大环保执法稽查工作力度,重点解决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尤其是对环境违法不处理或处理不力,以及在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继续整治地方政府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

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坚决依法给予严惩,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组织形式和分工

为加强对今年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成立由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卫生、国资、工商、安监、质监等十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佛山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协调市各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各区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交和移办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建设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行动和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督促其按期完成任务。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6月28日前)

各区要按照市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今年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进行传达、动员、组织、部署各项有关工作,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务求抓出成效,并于6月28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市环保局(联系人:邱树清,电话:83353209,传真:8320294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6月至7月)

各区要根据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清查重点,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尤其是对2003年、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曝光的问题,要逐一跟进,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并将检查、清理、落实情况于2005年7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5年7月至9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的部署,对各区分阶段开展稽查和检查,特别对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整改情况将及时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市准备在7月份组织一次五区联动的打击违法排污行动。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5年9月至10月)

各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予以落实,并于9月28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报送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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