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贴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补贴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费的通知

东府办〔2006〕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将禁止异地摩托车在本市除国道、省道以外的所有道路上行驶。为帮助异地摩托车主尽快将车辆托运离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托运离莞的异地摩托车给予托运费补贴。通知如下:

一、补贴期限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止,托运离莞的异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逾期不补。

二、补贴对象

指通过货运公司托运离莞的,有车辆行驶证、车主暂住证和车主身份证(以下简称“三证”)的异地摩托车。

三、补贴标准

每辆托运摩托车补贴托运费100元。所需补贴费用由市、镇(街)财政各负担50%。

四、操作办法

(一)登记备案。办理托运的异地摩托车主,凭“三证”到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务区)登记,并领取《待托运离莞异地摩托车登记回执》。

异地摩托车主只限于在居住地所在派出所、警务区办理,不能跨区域登记。

(二)办理托运。摩托车主持《待托运离莞异地摩托车登记回执》到各镇街指定的场地,与货运公司办理有关托运手续,缴交托运费用。

异地摩托车主自行租车集中托运离莞的,由当地镇街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三)领取补贴。已托运离莞的异地摩托车,其车主可凭托运凭证和“三证”,到镇街指定窗口领取100元托运费补贴。

五、职责要求

(一)镇街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亲自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具体要抓好五个“落实”:

一是落实好宣传工作。要将补贴期限、对象、标准和托运公司、托运价格、办理地点等告知异地摩托车主。

二是落实好托运工作。各镇街要迅速联系确定有资质、有运力的货运公司作为承运单位,商定好有关托运具体事宜。

三是落实好异地摩托车临时停放场地和托运办理点,落实专人负责。

四是落实好申请补贴的异地摩托车造册登记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确认符合补贴的对象和数量。

五是落实好办事服务窗口,做好已托运离莞摩托车主托运费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部门

1.市治摩办负责全市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等工作。

2.交通、物价部门负责召开货运公司会议,明确任务要求,稳定物价,加强与镇街的联系,落实异地摩托车托运离莞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负担补贴50%的具体结算工作。

4.公安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异地摩托车登记、车场保卫、防火防盗和预防、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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