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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废止《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府〔2005〕167号
关于废止《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东府令〔1999〕13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内容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中已有明确规定,且《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思想、收费计费方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收费标准约定方式、收费所包括的内容等方面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已不宜继续执行,现决定废止《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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