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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公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府办[2003]67号
关于公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东府〔2003〕86号文)的规定,我市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说明:
1、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原清洁卫生费合并收费后,不再另外收取清洁卫生费、门前保洁费等费用。
2、公厕保洁费按0.2元/人•次的标准执行,清理化粪池等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表列收费为最高标准,不得突破,但可下浮,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并由执收单位按程序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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