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市直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物价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1-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惠州市市直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收费使用范围,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惠州市市直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惠州市直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以外,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效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下同)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惠州市直中小学书(学)杂费标准见附表。

二、规范中小学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确保中小学教育收费专款专用。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学)杂费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近拨给原学校。

三、根据粤价(2000)231号文规定精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生,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要一次性缴交择校费。市直学校择校费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四、公办学校不允许搞“一校两制”、“校中校”或“校中民办班”,变相高收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禁止招收“择校生”或“特殊借读生”,不准收取择校费或特殊借读生借读费。

五、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的书籍和资料;不得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购买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

六、中小学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军训、观看展览和电影,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活动费的收支帐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接受家长监督。不开展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

七、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减免书(学)杂费,减免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

八、加强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我市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后,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中小学的收费政策。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市教育局举报电话:2282086)。

本通知自2002年8月2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惠州市市直中小学书(学)杂费标准表。

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财政局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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