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夜间对空仰射灯光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夜间对空仰射灯光管理的通告

汕府〔1999〕203号

为确保驻汕部队夜航训练安全,防止对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地面或建筑物上设置4000瓦以上对空仰射激光灯、探照灯等灯饰的,设置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或安装设置后5日内到城建、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在部队夜航训练期间,对该灯饰实行灯光管制,设置者应按照城建、公安部门的要求自行关闭。

二、各级城建、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夜间灯饰的监督、管理,驻汕部队、民航等部门应密切予以配合;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自觉遵守本通告。

三、对违反本通告,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妨碍执行公务,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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