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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交通、公路部门实施拖车作业停止收费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府办[2004]74号
关于交通、公路部门实施拖车作业停止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交通、公路部门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单位,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规定,交通、公路部门在依法进行交通运输管理实施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原《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强制性拖车作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1〕45号)中有关交通、公路部门实施拖车作业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物价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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