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岩委办〔2003〕9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0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强化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的意识

机构编制是政府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组织保障。经党委、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中的"三定"规定,都具有很强的法规性质,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必须维护。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执行,不得失职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

二、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研究草拟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审核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以及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其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直接管理;管理全市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机构设置。

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以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各县(市、区)设置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机构,报市委编办研究,按规定权限审批。

四、坚持和健全核编制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市委、市政府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系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全市事业单位和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单位,已统一实行核编制度。这项制度实行以来,较好地控制了机构编制的增长和超编、超职数进人现象的发生。今后,必须坚持和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的核编制度,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不得办理人员任命、人员调入手续和核发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银行不得支付工资。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约束机制

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是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核编人员负责审核应发工资额;财政部门在此基础负责审核拨付工资资金。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

六、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

今后,除中央、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严格控制,并实行总量控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的膨胀、反弹。

七、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违反规定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增挂牌子、增加编制、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对利用资金、物资、项目审批、评选先进等手段干预下级机构编制规定的,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八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