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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府办〔2007〕97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7〕97号
关于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源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和《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暂行办法》(河府办〔2004〕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未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中央、省驻河源单位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06年度为17358元)的80%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直企业(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三资、民营等企业)按上年度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06年度为15588元)的80%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市直财政供养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局切块安排,交市高新区地税局代征;中央、省驻河源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高新区地税局统一代征。
四、其余事宜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河源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办理。河府办函〔2005〕128号文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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